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70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宁夏省海原县。
被申请人:山东齐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和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7288453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6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悦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悦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