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悦建工有限公司

淄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齐悦建工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514号 申请人:淄***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道办事处心环路6号汇美领域A座22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和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23281996********,住山东省博兴县******255-1号。 申请人淄***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悦建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悦建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淄***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