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04民初2426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景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方良,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景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方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90元,减半收取计5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