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03民初1707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圣茂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YNAPU90。
法定代表人:翁章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南威大厦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3817927G。
法定代表人:吴志雄,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贤鑫,男。
原告***与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鼎顺公司)、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被告南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贤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鼎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宏鼎顺公司与南威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保修金10000元,以及支付***占用资金损失,自2020年10月20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约为96元;二、判令宏鼎顺公司、南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明确第二项诉求为:判令宏鼎顺公司、南威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份,***到宏鼎顺公司从南威公司处承包的南威软件园装修工程泥水班组处施工,南威公司作为发包方,双方约定:宏鼎顺公司将从南威公司处承包的南威软件园装修工程的部分泥水工程交由***施工,工程地址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等等。2019年5月底左右,***与宏鼎顺公司签订了《关于南威软件园2#楼5层、6层、8层、25层装修工程泥水班组结算协议书及支付承诺书》,针对南威软件园2#楼5层、6层、8层、25层装修工程泥水班组(***)计算及尾款支付双方达成如下意见:1.双方确认***完成总工程量为282667元……3.暂扣保修金10000元……6.双方协商剩余款项宏鼎顺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本项目支付本协议签订后第一笔款项后同步支付。因宏鼎顺公司与南威公司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在2019年9月2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宏鼎顺公司、南威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64667元(包括暂扣的保修金10000元)。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闽0503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书,结合南威公司庭审中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且南威公司在庭审中也自认案涉整体工程于2019年10月19日投入使用,因此判决认定本案案涉工程的保修期于2020年10月19日届满,且该份民事判决书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宏鼎顺公司、南威公司暂扣10000元保修金的付款期限已届满,但其仍不支付。
宏鼎顺公司未作答辩。
南威公司辩称,请法院查明10000元保修金是否已经支付,南威公司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但其中资金占用损失不属于工程款,南威公司不承担。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宏鼎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
***提交了证据:1.***身份证;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两份;3.《关于南威软件园2#楼5层、6层、8层、25层装修工程泥水班组结算协议及支付承诺书》;4.(2019)闽0503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书、(2020)闽05民终5690号民事判决书。
南威公司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南威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银行转账凭证;2.(2020)闽05民终3497号民事判决书、(2020)闽05民终4960号民事判决书、(2020)闽05民终5690号民事判决书、(2021)闽05民终335号民事判决书等四份法院生效判决。
***对南威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从证据可认定南威公司尚有欠付的工程款。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8年6月20日,南威公司与宏鼎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南威公司将工程地点位于南威软件大厦2#楼5层、6层、25层装饰工程发包给宏鼎顺公司施工;2018年9月13日,南威公司与宏鼎顺公司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南威公司将南威软件大厦2#楼8层装饰工程发包给宏鼎顺公司施工;前述两份合同总价为1966460元,均有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1年。2019年5月,宏鼎顺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关于南威软件园2#楼5层、6层、8层、25层装修工程泥水班组结算协议及支付承诺书》,约定:针对南威软件园2#楼5层、6层、8层、25层装修工程泥水班组(***)结算及尾款支付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双方确认完成总工程量282667元;2.双方确认已支付工程款208000元;3.应暂扣保修金10000元;4.双方协商由于5月25日事件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乙方赔偿甲方10000元整用于支付甲方的声誉损失费用,该款项直接从应付款内扣除;5.剩余应付款为282667-208000-10000-10000=54667元;6.双方协商剩余款项在2019年6月30日前本项目支付本协议签订后第一笔款项后同步支付。
2019年9月3日,***起诉宏鼎顺公司、南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请宏鼎顺公司、南威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64667元(含保修金10000元)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闽0503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南威公司于庭审中自认案涉整体工程已于2019年10月19日投入使用,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即该日期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的保修期于2020年10月19日届满,故***请求支付暂扣的保修金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对其要求宏鼎顺公司支付暂扣的保修金10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最终判决:一、宏鼎顺公司支付***工程款54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南威公司以其欠付宏鼎顺公司工程价款为限,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向***承担垫付责任,垫付部分抵扣南威公司应当支付给宏鼎顺公司的工程款;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南威公司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闽05民终5690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保修金在一审期间付款期限尚未届满,***亦未对此提出上诉,其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南威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宏鼎顺公司进行施工,宏鼎顺公司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又将案涉工程泥水部分转包给了没有相关建设资质的***进行施工,应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诉请宏鼎顺公司、南威公司支付工程款一案业经两审判决确定案涉工程尚有10000元保修金未予支持,需待保修期届满后另行主张,现保修期已届满,***请求宏鼎顺公司支付保修金1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双方结算时未约定保修金返还期限,***请求宏鼎顺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应自提起本案诉讼起算。南威公司尚有工程款未支付,其应在欠付宏鼎顺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宏鼎顺公司的本案债务向***承担垫付责任,垫付部分抵扣南威公司应当支付给宏鼎顺公司的工程款。宏鼎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欠付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为限,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向***承担垫付责任,垫付部分抵扣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4元,由***负担2.4元(多预交部分予以退回),由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梁超毅
审判员  林娟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哲元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