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8871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江苏海越(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南威大厦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3817927G。
法定代表人:吴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贤鑫,男。
原告**与被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梁超毅
审判员 林娟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哲元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