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7151号
原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豪,系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福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丞相坊小区1号楼一层10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