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30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1日,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被执行人: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书香华庭1-4-G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143512835。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康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习劳人仲字(2019)2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泰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788.82元,并计算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康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康泰公司名下的财产,查得银行存款1467.08元,但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该款已作执行费,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康泰公司登记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康泰公司原办公地点已不在,未经营,其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采取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时就是否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提起拒执罪自诉进行了释明。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兑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康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开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