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书香华庭**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143512835。
法定代表人:何本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瓮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广场宾馆**iv>
法定代表人:周小浜,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iv>
法定代表人:周小浜,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瓮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瓮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4083.7元及相关利息和一审案件受理费39472元、司法鉴定费156605.5元、本案执行费45202元。
二、如被执行人瓮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育义
审 判 员 梁作永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武文峰
书 记 员 罗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