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恢999号
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恒源建筑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民政村沙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FJHNQOH。
经营者:黄涛,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执行人: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书香华庭**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143512835。
法定代表人:何本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红花岗区恒源建筑租赁站申请执行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恒源建筑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分支机构的财产,分别为: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或其他单位的款项1100000.00元至本院(账户详见缴款通知单)。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