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异18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何霞,女,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书香华庭1-4-G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遵义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环城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何霞,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7)黔03执193号***与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康泰公司)、遵义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鑫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何霞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系被执行人康泰公司和鑫慧公司股东;何霞是鑫慧公司股东,三人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未缴纳出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请求追加三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16)黔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黔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执行***与康泰公司、鑫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11.23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参与另案执行款分配,申请人受偿1,649,558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终结本案执行。
另查明,康泰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股东为***、***,其中***认缴出资1.916亿元,持股比例95.8%;***认缴出资840万元,持股比例4.2%,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未见实际缴纳出资的工商登记信息。鑫慧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何霞,其中许后荣认缴出资900万元,持股比例90%;何霞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14年1月14日,期满后未见实际缴纳出资的工商登记信息。另查明,执行依据中康泰公司系主债务人,鑫慧公司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康泰公司、鑫慧公司股东***、***、何霞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实际缴纳出资,应当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何霞为(2017)黔03执193号***与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
二、由***在未缴纳出资1.916亿元范围内、***在未缴出资840万元范围内、何霞在未缴纳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