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1)黔0423执保61号
民商事审判庭:
我局依据你团队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1)黔0423民初11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该裁定:冻结被告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11,633.03元(社保账户除外)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该财产保全裁定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并移送我局执行。经我局对被申请人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对总银行存款查询及控制,被申请人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保全;同时对被申请人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黄果树生态旅游城黄果树新城中心商业区D1幢1层1-1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0)黄果树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520423004012GB00009F00020002面积:55.45平方米)、D1幢1层1-2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0)黄果树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520423004012GB00009F00020009面积:50.9平方米)、D1幢1层1-3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0)黄果树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520423004012GB00009F00020010面积:66.86平方米)、D1幢1层1-4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0)黄果树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520423004012GB00009F00020011面积:552.35平方米)房屋四套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至此,本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高胜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