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盛世本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2354号之二
原告:贵州盛世本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第TA-1、TA-2(1)****。
法定代表人:吴晓安,职务总经理。
被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贵州振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戚裕,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盛世本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兴公司)与被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本兴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本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盛世本兴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9元,由原告贵州盛世本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家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登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