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1127号之一
原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贵州振华科技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09016Q。
法定代表人:戚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龙、孙正琼,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瀑韵天城A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169274187XM。
法定代表人:曹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411,633.0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投保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411,633.0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案判决的顺利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11,633.03元(社保账户除外)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兆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