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739号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江西瀛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裕。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