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翟保付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3财保1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翟保付,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人:钟之莲,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康,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缪华旭,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贵州振华科技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09016Q。
法定代表人:戚裕。
被申请人: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丰乐学府芳邻二期15层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AK84BT5X。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申请人**、翟保付、钟之莲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第二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4,1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第二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4,1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茂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