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执1920号
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园路国贸置业大厦10楼、11楼5-7号房。
负责人殷湘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E栋7层1室。
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总经理。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贵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8)贵仲裁字第054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且执行标的在3千万元以下,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统筹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贵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8)贵仲裁字第0542号裁决书,指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