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1387号
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皖川,该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珂,该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良,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良、***、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423125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良、***、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312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