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万胜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浙联农家餐馆与浙江金华万胜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市政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1587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浙联农家餐馆,住所地: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
经营者:***,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浙江金华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金华市。
负责人:**,书记。
委托代理人:***,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浙联农家餐馆诉被告浙江金华万胜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市政管理处经营场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浙联农家餐馆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浙联农家餐馆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浙联农家餐馆负担。
审判员*曼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