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海市超乐灯饰配件厂与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8902号

原告:临海市超乐灯饰配件厂,营业场所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岭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2MA2G2UEG8A。

经营者:金华江,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先富,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白云三巷**耀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3282D。

法定代表人:章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赟,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海市超乐灯饰配件厂与被告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临海市超乐灯饰配件厂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超乐灯饰配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超乐灯饰配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6元(临海市超乐灯饰配件厂预交19693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临海市超乐灯饰配件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屈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