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海市超乐灯饰配件厂、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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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6465号
原告:临海市超乐灯饰配件厂,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岭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2MA2G2UEG8A。
经营者:金华江,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祥兴,该厂副总经理。
被告: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白云三巷**耀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3282D。
法定代表人:章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赟,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聪,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临海市超乐灯饰配件厂与被告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11月25日,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30天。2021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超乐灯饰配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0元,减半收取7050元(已预收20075元),由临海市超乐灯饰配件厂负担。
审判员叶再颂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