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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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2537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白云三巷58号耀达大厦2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3282D。
法定代表人:章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小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负担。
审判员周玲珠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朱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