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民初1526号
原告:***,女,194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丹丹,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易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山路8号01单元80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99456137。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白云三巷58号耀达大厦2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3282D。
法定代表人:章光明。
原告***与被告厦门中易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