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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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破申8号
申请人: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3282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朝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6390411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被申请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2日,经营范围为纺织机械设备、服装机械设备及配件、电脑配件、服装、***、带钢钢管制造等,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3年12月11日,在我院主持调解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案号为(2013)台临民初字第3371号)。但被申请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人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谢海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