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财保38号 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260,000元额度予以冻结。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XXX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到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260,000元额度,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