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鹤壁市创亿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2119号 原告:鹤壁市创亿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7678027893,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7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2780125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壁市创亿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鹤壁市创亿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鹤壁市创亿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市创亿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77元,***市创亿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