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终8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河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2日向上诉人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