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杭萧商初字第3430号
原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
法定代表人吴忠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传烈,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勇军,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源县罗源湾开发区白水垦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传贵。
委托代理人林增喜、伊伟鹏,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因本案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可 乐
人民陪审员 李 培 生
人民陪审员 潘 素 琴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安 琪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萧商初字第3430号
原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福建省源县罗源湾开发区白水垦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浙江天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的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终结的适用第一百三十七条第(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 元,由 负担。
审 判 员 张可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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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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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田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