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27执138号之二
被执行人:杭州中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73451-2。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中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杭州中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98.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中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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