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百年翠丽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9民初14306号

原告:杭州百年翠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06099075,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菁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业彬,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857X5,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村div>

法定代表人:郭照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鸣,浙江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百年翠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娆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业彬、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欠款30240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8年7月开始就开元湘湖森泊酒店项目向杭州汇丰门控五金有限公司采购小五金产品,供方已供货完毕。期间实际供货金额为303483元,杭州汇丰门控五金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了总金额为30348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支付了243003元,余款60480元未付。2019年12月5日,供方向被告发催款函,被告只支付了30240元,尚欠余款30240元。2019年12月23日,供方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综上,原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本案争议焦点是合同项下504只皮带拉手的质量和定价,原告把市场上40-50元价格的商品以12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结算,显失公平,不受法律保护。2.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504只拉手按照每只60元支付,并且已经支付完成,因此双方之间已不存在货款纠纷。3.原告就同一事实和争议在年初已经提起过诉讼,在调解期间主动撤诉,现在再次提起诉讼,明显存在对诉权的滥用,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送货单汇总、发票、催款函及送达凭证、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及送达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证实。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杭州汇丰门控五金有限公司采购五金产品属实,根据查明事实,尚欠价款30240元。杭州汇丰门控五金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关于案涉五金产品价格是否合理,因送货单上已载明了单价,被告方也签字确认,从尊重商事交易当事人意思自治及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等角度出发,不能轻易推翻双方就价格进行的确认,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双方纠纷已协商处理,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24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2018年12月26日起的利息损失,本院调整为自起诉日起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百年翠丽实业有限公司价款30240元及该款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杭州百年翠丽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杭州百年翠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元,浙江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8元。

原告杭州百年翠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