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锦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3民初字第17326号
原告深圳市锦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华力特工业园第1栋五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徐端珍。
委托代理人蔡俊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199410188437。
委托代理人吴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931856.
被告郑书海。
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书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书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东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