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申1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浩,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浩,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福乐,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14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谦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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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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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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