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4执7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