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辖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普陀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普陀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永嘉县,故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