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03执25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10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依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03执250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