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

9279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3民初9279号
原告: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岭东街新生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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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