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辽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03执534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依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03执534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