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91执1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年8月7日本院作出的(2019)苏109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12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2019)苏1091执1289号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9)苏1091执1289号限制消费令。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向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最终查询及执行情况为: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扣划***名下银行账户金额共计42632元,现已汇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剩余账户因金额较小,暂无扣划价值;
2、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K×××××雪佛兰牌机动车本院已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且执行双方对被执行人以2万元折抵该车价值达成一致,上述款项已汇至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故本院暂不处置该机动车;
3、2020年5月22日,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疫情原因暂无法送拘;
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0年6月10日已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1091执12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