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2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曲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巫文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毅,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曲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上诉人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环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机械公司)、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环建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不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09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使用法院专递向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询,该邮件于2019年9月25日签收。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12元,减半收取13056元,由上诉人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凯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