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12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截止到2020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偿款本金2413926元及利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261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95038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6日支付代偿款本金100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利息50000元,2021年9月30日支付代偿款本金5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结清上述款项。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91执43号案件的执行。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维明
审 判 员 吴 昊
审 判 员 石 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柳
书 记 员 吴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