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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汇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312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汇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温集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部大道2886号融创西**院21-20110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华宇盛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德润华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工业园区化工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杏花新村一排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汇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宇盛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德润华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宇盛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德润华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宇盛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德润华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3270元,已由申请人聊城市汇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