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360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汇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温集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部大道2886号融创西**院21-2011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05714610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天津华宇盛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2401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陕西德润华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工业园区化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6XT1HJ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陕西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杏花新村一排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55233372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汇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宇盛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德润华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鲁1502民初23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宇盛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德润华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宇盛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德润华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