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434号 原告:***,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XX号楼XX**XX层XX号,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彬良,咸阳市秦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XX村XX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诉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二0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  博 776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