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5832号 原告:***,女,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彬良,咸阳市秦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诉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2019年9月22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致使本案无法审理,驳回原告***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原告已预交388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