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昶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昶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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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初276号

申请人:海南昶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座**层**层。

负责人:**。

原告海南昶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20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贰仟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20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