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昶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民初276号之一复议申请人: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区政府办公楼819房间。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海南昶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大道12号亚希大厦11层1106房。法定代表人:许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F座18层19层。负责人:**。海南昶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内01民初27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1、撤销(2017)内01民初276号民事裁定,并解除对**综合小区商业楼(内蒙古电商中心)1010、1011、1012号房屋的查封;2、由二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一、查封的德鑫综合小区商业楼(内蒙古电商中心)426.24㎡的1010号房屋、503.55㎡的1011号房屋、1059.13㎡的1012号房屋不存在。二、德鑫综合小区商业楼1010、1011号房屋系案外人财产,法院错误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依法应当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7日已经将1010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杨和平、于2014年4月14日已经将1011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满都拉、**,法院没有核实清楚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查封该房屋实属保全错误,应当解除查封。三、法院查封的房屋价值远远超过被申请人诉讼请求范围,属于超额查封,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实际欠款金额为13955986元,法院查封1988.92㎡房屋,实际价值为111618190元,远远超出欠款标的数额,明显违法。四、(2017)内01民初27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2017年12月4日作出裁定却于2017年12月26日才向申请人送达,至今未向房屋所有权人送达,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并进行了财产保全。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本院查封的房屋不存在的问题,本院已向呼和浩特市产权产籍档案馆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德鑫综合小区商业楼(内蒙古电商中心)1010号(426.24平米)、1011号(503.55平米)、1012号(1059.13平米)商铺存在,且均登记在复议申请人名下。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本院查封的房屋系案外人财产的问题,本院查封的房屋均登记在复议申请人名下,而复议申请人仅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提供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号与本院查封的房号并不相同。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超额查封的问题,复议申请人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送达程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本院执行机构根据该民事裁定于2017年12月25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12月26日即通知复议申请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