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4民初1025号
原告: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谢家井。
法定代表人:何新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四段10号。
法定代表人:许全红,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西铁路陕西段3标二工区路基基础处理项目部。
负责人:张俊清。
原告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西铁路陕西段3标二工区路基基础处理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37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皓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樊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