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森道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1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森道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森道路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混凝土款2329151.32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03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保全案件中冻结的案款260万元予以全额划拨,经与申请执行人***森道路建材有限公司清算,共计清算混凝土款2329151.32元,利息88443.9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703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449628元,延迟支付的双倍利息申请执行人***森道路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院收取执行费25692元,剩余案款124680元退还给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1执63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7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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