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05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纳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YFAG2U,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七里冲路三峡奇石文化广场6-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7099942766,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谢家井。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纳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