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广纳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05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纳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YFAG2U,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七里冲路三峡奇石文化广场6-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7099942766,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谢家井。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纳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22225.2元,并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付利息直至付清货款时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6日的利息为32565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1月17日起以32222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13日的利息为3101.4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54元,保全申请费2420元,执行费5305元,以上共计368770.61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68770.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