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与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罗商初字第815号
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东路18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伏刚,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阳大厦东二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与被告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于2014年7月3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魏绪斌